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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2021-10-10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犯罪对象是童工。童工是指未满16岁、与职场和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和个人劳动的少年儿童。客观方面。客观地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体力劳动、高空、井下作业、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劳动行政法规,这是本罪构成的前提条件。本罪在客观方面有三种具体表现形式:(1)雇佣童工从事超强体力劳动,是指禁止童工从事国家体力劳动强度等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雇佣童工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是指禁止童工从事国家高空作业等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空作业和矿山井下作业。(3)雇佣童工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工作,具体指导童工在具有爆炸性能、引起爆炸的各种爆炸性、杀伤物质的环境下工作,指导童工在具有各种容易燃烧的化学品、液剂的环境下工作,指导童工在具有放射性能的化学元素和其他物质的环境下工作,这种物质对人体和家畜造成严重损害的童工在具有致死毒性的有机物和无机物的环境下工作。行为人只要具有雇用童工从事上述三种形式的危重劳动中的一种即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按照法律规定,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名童工、多次非法雇佣童工、长期非法雇佣童工从事法律禁止的危重劳动,也是指从事法律禁止的危重劳动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未满16岁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等。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犯此罪,只追究直接负责人(包括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主观方面。主观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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