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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的,或者对应当销毁却未进行销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
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对过期、被污染、变质等不合格药品,应当登记造册,按照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销毁并及时向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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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主动召回相关产品。
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采购药品,应当查验、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和以下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资料:(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三)药品销售法人授权委托书;(四)销售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五)外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关备案资料;(六)其他应当查验、索取、留存的资料。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从具有合法资格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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