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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如何?

2022-09-12
城市容貌责任人委托专业清洗单位清洗的,应当建立清洗记录。专业清洗单位应当自领取或者变更工商营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清洗管理机构备案:(一)工商营业执照;(二)从事高处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相关设备、安全器械清单;(四)安全作业规程和责任制度;(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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