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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容貌标准,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容貌的监督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检查城市容貌清洁单位的证照和经营活动情况;(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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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容貌责任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工作,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产权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工作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整洁工作由养护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城市容貌管理重点区域内临街建(构)筑物屋顶、外立面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物品影响城市容貌。空调室外机(窗机)、防护装置、遮阳(雨)篷,应当规范设置并保持整洁。
公共设施应当设置醒目标识,标明产权单位、养护单位名称及联系电话。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公共设施标志作为附属设施纳入工程预算,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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