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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容貌的监督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检查城市容貌清洁单位的证照和经营活动情况;(二)要求...
建(构)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保持外形完好。城市容貌管理重点区域内建(构)筑物墙面破残、涂层脱落超过百分之三十、涂料褪色色差对比度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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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容貌责任人委托专业清洗单位清洗的,应当建立清洗记录。专业清洗单位应当自领取或者变更工商营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清洗管理机构备案:(一)工商营业执照;(二)从事高处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相关设备、安全器械清单;(四)安全作业规程和责任制度;(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车容整洁。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密闭,不得污损路面。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公共设施,是指设置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供水、燃气、交通、电力、通信、邮政、消防、全民健身和文体休闲等设施;(二)城市容貌清洁单位,是指为维护城市容貌整洁,专业从事建(构)筑物、机动车清洗、保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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