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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场站经营者应当维护场站内的市场秩序,与进入场站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得允许非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车辆进入场...
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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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认为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驾驶员所在企业投诉。交通、工商、物价、质监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向社会公布举报地点及电话,配备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和投诉。对于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对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外的投诉事项,应当先行受理,并及时转交责任部门处理。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直接受理或者接受其它部门移交的投诉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投诉人答复。对无权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被投诉并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立案后,其所在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陪同当事人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受调查。
目前,公民投诉维权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拨打12345市政府服务热线,选择5号键其他业务、交通投诉等业务反映;二是拨打12328交通服务监管电话投诉。
目前市民投诉维权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拨打“12020”市政府服务热线,选择5号键“其他业务,交通投诉及其他业务”反映;二是拨打“12020”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进行投诉。《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三十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监管,充分利用12020、12020等热线电话等多种途径,建立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信息收集制度。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及时记录和更新企业、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信息,并建立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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