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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员职责: (1)劳动标准实施管理; (2)管理劳动合同; (3)参与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 (4)进行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5...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中,编码为4-07-03-02。该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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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 (1)劳动标准实施管理; (2)管理劳动合同; (3)参与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 (4)进行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5)开展劳资沟通和民主管理; (6)协调处理员工申诉和劳动争议。
劳动关系调动协议中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通过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劳动合同规范的调整;集体合同规范的调整;民主管理制度的调整;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调整;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调整;劳动监督检查制度的调整。
(一)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鉴定资格: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接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4.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以上所称“本职业”指: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保障、心理咨询、社会工作、法律工作、工会工作等与协调劳动关系相关的工作人员。 “相关专业”指: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社会工作、法学及其他经济类、管理类等人文社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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