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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员工加班,要经过劳动者同意吗?

2021-04-16
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的标准工作时间,劳动者不能随意缩短工时,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单方面延长工作时间。除非是法律规定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否则延长工作时间要以劳动者同意为条件。原则上,加班与否劳动者有选择权,劳动者有权利拒绝用人单位提出的加班请求。在没有征得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强行要求员工加班,更不能认为劳动者不同意加班就是不服从公司安排。同时,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同意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赔偿金以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为标准。这些加班情形,劳动者必须同意:(1)发生自燃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相关法规

《劳动法》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4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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