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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间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5号)、《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
用人单位能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但要符合下列情形: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经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或者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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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包括:⑴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⑵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⑷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包括:⑴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⑵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以不能随意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①试用期期间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②必须在试用期内(如果法定上限为三个月,约定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但已经实际履行满三个月则不视为在试用期内)。③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条件,用人单位无权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④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所谓证据,一方面指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责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另一方面指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真实的记录和评价
员工解除⑻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⑼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甲方按照第⑺、⑻、⑼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其中按第7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3.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甲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⑴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⑵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⑶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⑷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⑸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⑹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本合同无效的;⑺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本合同、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等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无效的;⑻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或者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甲方有上述第⑻项情形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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