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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由于不是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工作,属于单位出于对生产、生活、安全等方面考虑,无规律、无定式制作的工作分配表,值班人员按照值班表排定的时间到单位值班,且值班的内容并非是自己的本职工作,故值班不能等同于加班,不可能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期间的200%、甚至300%的工资。发不发值班费,按照用人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执行。
值班有可能不是加班,两者的含义及性质是不同的:加班是指劳动者在平时正常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如平日的延点、休息日以及法定节假日上班等。加班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1、值班和加班确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薪酬也有一定的差异。值班是指用人单位临时负责接听、看门、防火、防盗或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夜间、公共休息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轮流值班,不是直接完成生产任务的加班。加班是指工人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原始工作。2、加班或值班的确定主要取决于工人是否继续在原岗位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经营任务,是否有一定的休息时间。3、加班和值班的具体报酬问题也由不同的规范进行调整。关于值班报酬,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由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规范,集体合同、单项协议、劳动合同有约定或者惯例,必须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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