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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如果购房者不幸遭遇开发商实施“一房二卖”的不当操作,完全有理由主张自己的权益。购房者可以向违约方提出索赔或解除所签订的房屋购买合同,并收回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产生的利息收益。此外,购房者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数额两倍的违约金赔偿。 具体来说,当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签署并生效后,如果卖方将同一房产在未经购房者同意的情况下转卖给他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预期目标无法实现,那么购房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归还前期支付的购房款项及相关利息,并提出赔偿要求。在此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赔偿责任,但这种赔偿责任的上限不应超过已支付购房款的双倍金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对于开发商实施的房屋出售双重行为,不能将其简单地归类为违约行为,而应视为欺诈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相关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的一年内,有权利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取消该合同,并可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项及其利息,同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如果开发商的行为严重到需要受到法律制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追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对此情况有相应规定。
销售广告内容构成要约,在合同中约定的,行广告内容为违约;合同中未约定的,不构成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方式、基金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宣传、价目表等。 商业广告和宣传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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