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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
主体变更应当连续计算。《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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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前提是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合同主体变更)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如果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必须支付你们在原公司期间工龄的经济补偿金。至于修改旧合同还是签订新合同,以及合同形式等,都需要协商。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说明(4)》第5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数时,劳动者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数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数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应认定为劳动者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因此,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工作年数必须连续计算。
劳动合同变更计算工龄的方式有三种,分别是: 1、连续计算法,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 2、合并计算法,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3、工龄折算法,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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