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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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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变更应连续计算工龄。
主体变更应当连续计算。《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应该是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前提是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合同主体变更)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如果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必须支付你们在原公司期间工龄的经济补偿金。至于修改旧合同还是签订新合同,以及合同形式等,都需要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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