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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海上危险必须是同一航程中的财产所共同面临的。“同一海上航程”指船舶在装货港码头装货开始到卸货港卸货时为止的...
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有: 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2、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船,货是双方共同的; 3、所支付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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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 与共同海损相对应,并非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而作出的牺牲,而是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其他原因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被称为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为了大家的利益有意作出的,而后者是海上事故直接造成的;前者应由大家来分摊,而后者应由受损者自行承担。 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共同的、真实的危险。 所谓共同的危险,是指这种危险对船舶和货物都构成威胁,仅仅危及船舶或货物单方的危险不会造成共同海损。如天气闷热而船上的冷冻设备损坏,可能导致货物变质而船舶本身不受影响,就不是共同危险。 所谓真实的危险,是指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仅仅是主观臆测的危险不会造成共同海损。 2、必须是有意地采取了合理的、有效的措施。 3、损失必须是直接的、特殊的。 所谓直接的,是指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直接造成的。间接损失,如船期损失、滞期损失、市价跌落等,都不能算作共同海损损失。 特殊的,是指损失必须是非正常的。正常航行中需要作出的开支,不得算作共同海损。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2,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船,货是双方共同的; 3,所支付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即支付的费用是船舶运营所应支付的费用以外的费用,是为了解除危险的造成; 4,所采取的救助措施必须是有意识的,合理的,牺牲具有特殊性。
A、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只凭主观臆测可能会有危险发生而采取某些措施或可以预测的常见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都不能构成共同海损。B、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船、货双方共同的。例如船在航行中搁浅,涉及到船主和货主的共同利益。C、所支付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即支付的费用是船舶运营所应支付费用以外的费用。是为了解除危险造成的。D、所采取的救助措施必须是有意识的、合理的,牺牲具有特殊性。所谓有意识的,是指共同海损的发生必须是人为的、经过人的周密计划的,不是意外的;所谓合理的,是指在采取共同海损行为时,必须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需要,并能在节约的情况下能较好地解除危及船、货双方的危险。例如,为了使搁浅船只浮起,应该抛出较重的、价值较低的、便于抛出的货物。E、共同海损所做的牺牲必须是有效的,即经过抢救之后,船或货的全部或部分应该安全抵达目的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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