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1、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海上危险必须是同一航程中的财产所共同面临的。“同一海上航程”指船舶在装货港码头装货开始到卸货港卸货时为止的海...
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有: 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2、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船,货是双方共同的; 3、所支付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即...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 与共同海损相对应,并非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而作出的牺牲,而是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其他原因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被称为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为了大家的利益有意作出的,而后者是海上事故直接造成的;前者应由大家来分摊,而后者应由受损者自行承担。 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共同的、真实的危险。 所谓共同的危险,是指这种危险对船舶和货物都构成威胁,仅仅危及船舶或货物单方的危险不会造成共同海损。如天气闷热而船上的冷冻设备损坏,可能导致货物变质而船舶本身不受影响,就不是共同危险。 所谓真实的危险,是指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仅仅是主观臆测的危险不会造成共同海损。 2、必须是有意地采取了合理的、有效的措施。 3、损失必须是直接的、特殊的。 所谓直接的,是指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直接造成的。间接损失,如船期损失、滞期损失、市价跌落等,都不能算作共同海损损失。 特殊的,是指损失必须是非正常的。正常航行中需要作出的开支,不得算作共同海损。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什么是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次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二、共同海损的必备要件有哪些根据《海商法》的这一定义,共同海损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方可成立: (1)共同海损是一种有意的损失。这种损失是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采取措施所引发的。如,为扑灭船上火灾将船舶驶向浅滩,该有意搁浅的损失为共同海损。共同海损作为一种有意的损失,与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相区别,我们将在后文中讲述单独海损的问题。 (2)共同海损的目的是为了共同安全。 (3)共同海损是一种特殊的损失,共同海损必须具有合理性。如船舶为了脱浅,就抛弃价值小的重货,不应抛弃价值大的轻货。所谓特殊的损失,是指为了共同安全有意采取措施所发生的损失,如果不属于船东的正常营运费用,该损失就是特殊的。所谓船东的正常营运费用,是指船东为了履行运输合同义务所应支付的费用。如,海上出现恶劣天气,船舶为了避风不得不绕航,船舶避风虽然是出于共同安全考虑的有意行为,但是由于船舶避风属于船东所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因避风而绕航的费用是正常的营运费用,不属特殊费用,因而不构成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的直接后果。它强调了共同海损行为引起的直接损失为共同海损,间接损失不是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损失包括共同海损牺牲与共同海损费用。但是,直接与间接损失的区分不适用于延迟损失,以及环境损失。 (4)措施必须有效果。这里所说的有效果,并非指财产全部获救,只要有部分财产获救,便不影响共同海损的成立。
1.必须有共同的、真实的危险。共同海损必须是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面临共同的、真实的危险时发生的。 所谓共同的危险,是指这种危险对船舶和货物都构成威胁,仅仅危及船舶或货物单方的危险不会造成共同海损。如天气闷热而船上的冷冻设备损坏,可能导致货物腐败变质而船舶本身不受影响,就不是共同危险。所谓真实的危险,是指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仅仅是主观臆测的危险不会造成共同海损。 2.必须是有意地采取了合理的、有效的措施。共同海损中采取的措施必须是船长或其他有权作出决定的人为了挽救船上财物的明确目的而有意采取的。如船舶在航行中遇到大风浪,如果是为了减轻载重而主动将重量大而价值低的货物抛下海,货物的损失就是有意作出的。但如果是货物因船身剧烈颠簸而被甩人大海,这种损失就不是有意作出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09人已浏览
370人已浏览
133人已浏览
38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