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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遇到威胁船货共同安全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船长为了维护船货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
1、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海上危险必须是同一航程中的财产所共同面临的。“同一海上航程”指船舶在装货港码头装货开始到卸货港卸货时为止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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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为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牺牲包括抛弃货物、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货损船损、割弃残损物造成的损失、有意搁浅所致的损害、机器和锅炉的损害、作为燃料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在卸货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等。共同海损费用包括救助报酬、搁浅船舶减载费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损害、避难港费用、驶往和在避难港等地支付给船员的工资及其它开支、修理费用、代替费用、垫付手续费和保险费、共同海损损失的利息等。 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有: 一、同意海上航程中的财产遭遇了共同危险 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三、作出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 四、采取的措施必须有效果
1.必须有共同的、真实的危险。共同海损必须是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面临共同的、真实的危险时发生的。 所谓共同的危险,是指这种危险对船舶和货物都构成威胁,仅仅危及船舶或货物单方的危险不会造成共同海损。如天气闷热而船上的冷冻设备损坏,可能导致货物腐败变质而船舶本身不受影响,就不是共同危险。所谓真实的危险,是指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仅仅是主观臆测的危险不会造成共同海损。 2.必须是有意地采取了合理的、有效的措施。共同海损中采取的措施必须是船长或其他有权作出决定的人为了挽救船上财物的明确目的而有意采取的。如船舶在航行中遇到大风浪,如果是为了减轻载重而主动将重量大而价值低的货物抛下海,货物的损失就是有意作出的。但如果是货物因船身剧烈颠簸而被甩人大海,这种损失就不是有意作出的。
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只凭主管臆测可能会有危险发生而采取某些措施,或可以预测的常见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都不能列为共同海损. 2,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船,货双方共同的,例如,船在航行中搁浅,涉及船主和货主的共同利益. 3,所支付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即支付的费用是船舶运营所应支付的费用以外的费用,是为了解除危险的造成. 4,所采取的救助措施必须是有意识的,合理的,牺牲具有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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