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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

2020-04-22 138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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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只凭主观臆测可能会有危险发生而采取某些措施,或可以预测的常见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都不能列为共同海损; 2、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船,货是双方共同的,例如,船在航行中搁浅,涉及船主和货主的共同利益; 3、所支付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即支付的费用是船舶运营所应支付的费用以外的费用,是为了解除危险的造成; 4、所采取的救助措施必须是有意识的,合理的,牺牲具有特殊性。
法律依据
《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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