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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本人工资是按受伤前12个月工伤保险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工伤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都是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来计算的。而本人工资,根据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在正常情况下,如果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则职工发生工伤时,以上三项补助金的计算标准按照月缴费工资作为计算标准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单位未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或者职工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情况下,本人工资的标准又如何确定呢?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案例都是以工伤职工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的标准;而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则按照本单位参加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的标准。 但事实上,即使未办理工伤保险,其缴费工资也是可以确定的。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所以,在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缴费基数作为月缴费工资来计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一,关于停工留薪期待遇的计算基数,一般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社平工资的60%计算。该观点认为,应该严格遵循《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中“本人工资”的概念,故凡涉及工伤职工工资的,均以此规定为计算标准。该条例第33条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此处的工伤职工“工资”应与《工伤保险条例》中“本人工资”一致,即如果工伤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应以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为其“本人工资”。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此项待遇中,应保持工伤职工原工资水平不变。《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的“本人工资”,是泛指该条例中出现的一般情形下的工伤职工工资,而停工留薪期待遇这一情形,在《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明确规定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特殊支付情形,工伤职工不能因受工伤而将明确规定的原工资待遇人为提高。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故本案在计算王某停工留薪期待遇时,以王某受伤前的工资,即2653元/月为基数,作出裁决意见。 第二,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的“本人工资”问题,笔者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凡是涉及未经特指的“本人工资”,应与该条例第64条中的“本人工资”的规定保持一致。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标准,该条例只规定按“本人工资”支付,并没有特殊规定,因王某工资为2653元/月,低于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故应以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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