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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计算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2022-08-15
第一,关于停工留薪期待遇的计算基数,一般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社平工资的60%计算。该观点认为,应该严格遵循《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中“本人工资”的概念,故凡涉及工伤职工工资的,均以此规定为计算标准。该条例第33条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此处的工伤职工“工资”应与《工伤保险条例》中“本人工资”一致,即如果工伤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应以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为其“本人工资”。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此项待遇中,应保持工伤职工原工资水平不变。《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的“本人工资”,是泛指该条例中出现的一般情形下的工伤职工工资,而停工留薪期待遇这一情形,在《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明确规定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特殊支付情形,工伤职工不能因受工伤而将明确规定的原工资待遇人为提高。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故本案在计算王某停工留薪期待遇时,以王某受伤前的工资,即2653元/月为基数,作出裁决意见。 第二,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的“本人工资”问题,笔者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凡是涉及未经特指的“本人工资”,应与该条例第64条中的“本人工资”的规定保持一致。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标准,该条例只规定按“本人工资”支付,并没有特殊规定,因王某工资为2653元/月,低于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故应以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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