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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的法律行为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
合法,但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赔偿。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裁员需要20人以上或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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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所谓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人员。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克服经营困难的内在需要和通常作法,法律予以允许。但裁员同时涉及到被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平衡用人单位与被裁劳动者两者的权益,法律对用人单位裁员作了一些适度的限制。我国经济性裁员的条件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如果不具备裁员条件,在裁员程序中将会被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及劳动行政部门驳回;如果具备了裁员条件而不符合裁员的程序,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使裁员决定被撤销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裁减人员:一种情况是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另一种情况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此外,企业裁减人员,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企业只有具备了法定条件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减人员才是合法的,以裁减人员的方式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才是有效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四条规定,我国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是: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这是法律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那么,经济性裁员时,用人单位可以与试用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吗? 有人认为,可以解除。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裁员的顺序应该先从较短期限的劳动合同开始,试用期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对来说是最短的。另外,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贡献上来看,不裁减试用期劳动者,反而裁减工作年限长的劳动者,似乎有失公平。 笔者不认同以上观点。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法律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即: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双重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提出,拒不改正;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第 一、二项规定的是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即: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 也就是说,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具有以上情形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他情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是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在以上所列情形当中。 因此,经济性裁员时,用人单位不可以与试用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经济裁员是允许的,但是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员工对裁员不服,认为是非法裁员的,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经济裁员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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