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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
代班伤残员工与用人单位没有存在劳动关系,不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的职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享受工伤保险的前提是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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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班受伤者为本用人单位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其他。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预备性、收尾性工作是指非本职工作本身,但根据法律、单位规章规定或约定俗成的做法,应完成的预备性或后续性事务。 职工下班时,因为工作环境和条件,必须洗澡的,到浴室洗澡受伤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后,从事收尾性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其他情形,下班后浴室洗澡受伤,不是工伤。
代班人员受伤,用人单位的责任承担: 1、用人单位不知道代班情况,也不会同意代班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同意代班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知道代班情况后,不同意代班但也未采取措施制止的,用人单位应根据过错的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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