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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劳动者已接近退休年龄,双方仍可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续签劳动合同,但合同期限不应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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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接近退休年龄的,双方仍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续签劳动合同,但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2)合同期满时,劳动者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和退休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续签劳动合同;但双方不达成协议,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可以按规定领取社会救济金,达到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劳动者已接近退休年龄,双方仍可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续签劳动合同,但合同期限不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2)劳动者如果在合同期满时,已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 (二)款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续签劳动合同;但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可以按规定领取社会救济金,达到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2017年职工退休年龄调整如下: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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