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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佣合同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 2、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是确立聘用单位与...
劳动合同是从雇佣合同发展而来的,本质上没有太大区别,非常相似。劳动关系是在实现社会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规范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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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的历史不同。雇佣合同历史悠久,自奴隶社会剥削的存在以来,人类的劳动关系开始存在雇佣关系,随着劳动交换的需要,雇佣合同逐渐产生。劳动合同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十七世纪的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2)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雇佣者为雇佣者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雇佣者和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3)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供应劳务为目的,以雇佣者对劳务者的所有和对劳动者的支配为中心,劳动合同以提供劳务的劳动者的人为中心,以劳动者为使用者的内部成员为目的。(4)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双方的合意,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预,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5)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个是劳动者,另一个是雇佣者,雇佣者属于法人或社会团体,其适用范围仅限于雇佣者,劳动者成为雇佣者的内部成员后,必须遵守其内部规章制度,承担一定的职业和职务,雇佣者和雇佣者之间有特殊的从属关系,雇佣者的劳动必须高度服从雇佣者的状况下。而雇佣合同既可以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单位,也可以双方均为公民,且雇员不成为雇主的成员。雇佣提供的劳务非常广泛,法律调整的服务适用于雇佣合同。(6)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目前,我国尚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适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规制。(7)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雇佣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期间,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雇员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是雇佣关系存在的基础。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是控制他人行为的人,而雇员仅是雇主雇佣来完成某种工作的人。雇员在完成此种工作时听命于雇主,服从雇主的监督指导,雇主为雇员提供劳动条件。承包合同是发包人让与承包经营权利,不干涉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承包方自主用工用料。发包方让与承包经营权利,承包人具有完成工作的独立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
1、雇佣合同中雇员与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服从雇主的监管和安排,具有隶属性。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 2、雇佣合同履行中所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承揽合同履行中所产生风险则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原因所造成的。 3、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的标的是提供劳务,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4、雇佣合同中,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业务整体的一部分。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属雇主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或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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