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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税复答通〔〕号 (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你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年月日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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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1.复议前置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申请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4.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行关应当责令其受理。 5.必要时,上级税务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审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等情况的,可以向被申请人或者原承办部门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监察部门。行政复议意见书由行政复议机构具体承办,应当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认定事实、理由和依据、整改意见等。被申请人或者原承办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改进执法工作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报告行政复议机构。对突出问题不予整改导致重复违法的,行政复议机关要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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