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等情况的,可以向被申请人或者原承办部门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并抄报中国证监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如果税务行政复议担保解除的话,具体来说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省国税局作为衢州市国家税务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对三都公司不服衢州市国家税务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是其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网站首页 学会简介 法治动态 法学研究 法治文化 会员天地 新法释义 法学交流 浅谈新行政诉讼法对税务行政复议的影响 时间:2016-12-30 潘霞刘举林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新行政诉讼法”)已于2015年5月1日起实行。新行政诉讼法更加注重对行政相对人、第三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和行政机关公权力的制约,并从保障诉权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确立、受案范围进一步扩大、管辖制度改革、当事人制度的完善、证据与举证责任制度的创新、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建立、诉讼程序制度的改革、判决制度的完善、被告行政机关法律责任的加强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和完善。这其中,对税务行政复议影响最大的当是当事人制度的完善,即明确了复议维持的,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因此,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将使税务行政复议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对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很多人不清楚税务行为可以行政复议吗,具体来说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63人已浏览
225人已浏览
263人已浏览
17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