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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承运人(以下简称国内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
旅客应当文明乘机,合法维权,不得违法进入机场控制区,堵塞安检口、登机口,冲闯机坪、滑行道、跑道,拦截、强登、强占航空器,破坏设施设备,或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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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地面服务代理人及其他服务保障单位应当分别建立航班正常运行保障制度,保证航班正点运营。航班正常运行保障制度应当包括航班正常工作的牵头部门、管理措施、考核制度等内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我国境内的航班正常保障或者延误处置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民航行政机关报告或者举报。报告或者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举报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并为举报者保密。
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未制定或者公布运输总条件,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运输总条件中未明确补偿相关内容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代理协议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四)违反本规定二十一条第一款,未制定备降航班地面服务保障工作程序或者应急预案的;(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未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预案的;(六)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未按要求制定或者公布机上延误应急预案或者预案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七)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未按要求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工作,未按要求对外公布中国境内的投诉受理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或者未按要求将投诉受理机构、投诉负责人、投诉受理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的;(八)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未按要求将投诉受理机构、投诉受理人员及联系方式的变化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告知民航行政机关的;(九)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不具备受理中文投诉能力或者拒绝受理中文投诉的;(十)违反本规定第五章相关条款,未按要求报告相关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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