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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新的离婚案件诉讼费规定

2021-01-27
离婚案件诉讼费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发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于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该《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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