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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一般包括如下争议: (一)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
人事争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录用聘用、聘用或聘任合同、职务任免、福利待遇、工资调整、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人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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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的仲裁程序: (1)在法定时效内提交书面的仲裁申请。 (2)仲裁机构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是不予受理的决定。 (3)开庭审理。 (4)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
这是法定的必经程序,法律规定,需先经过劳动仲裁,不经直接起诉的,应当依法驳回。
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和仲裁员须遵循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当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等。此外,还应遵循人事争议仲裁的特有原则,主要是: 1、仲裁机构办案的原则。办案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干预。 2、合议原则。合议是指在仲裁过程中案件要经过充分讨论和研究,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仲裁公主中的具体体现,有利于避免主观臆断,保证公正处理人事争议案件。 3、回避原则。回避是指当仲裁员是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时,不得参加该案的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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