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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根据法定事由,对抗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其次,债务人行使的抗辩权包括:先诉抗辩权、合同撤销的抗辩权、债权已履行...
对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最重要的就是要提供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你叔叔要求切实的证据证明对方经营不善可能导致不能如期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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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条件和限制的。如无确切证扰证明对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而拒不恢复履行的,不安抗辩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使当事人的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关于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同时,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这两条规定明确了两点,一是人民法院只对通过诉讼程序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予以保护;二是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债权保护限于其债权额度范围内。但也有人主张,由于撤销权之行使目的在于通过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达到保全债权人债权的最终结果。因此,其行使的范围不以保全行使撤销权享有的债权额为限,而以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为限度。笔者认为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利,只有主张的权利才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因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其主张的范围为限,而不是以所有债权为限。但是某一债权人已就全部债权额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销之诉的,其他债权人不能再提起撤销权之诉,当然所有债权人也可以就全部债权共同行使撤销权。
1、可以中止履行 2、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3、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4、中止履行后,双方在合理期限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5、从传统民法体系建立时起,不安抗辩权制度就已存在,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上都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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