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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包括哪些

2021-09-28
关于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同时,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这两条规定明确了两点,一是人民法院只对通过诉讼程序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予以保护;二是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债权保护限于其债权额度范围内。但也有人主张,由于撤销权之行使目的在于通过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达到保全债权人债权的最终结果。因此,其行使的范围不以保全行使撤销权享有的债权额为限,而以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为限度。笔者认为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利,只有主张的权利才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因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其主张的范围为限,而不是以所有债权为限。但是某一债权人已就全部债权额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销之诉的,其他债权人不能再提起撤销权之诉,当然所有债权人也可以就全部债权共同行使撤销权。

相关法规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全文)》第二十五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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