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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权行使的限制: 第一,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第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
《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发票人或与发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与发票人对抗,同时发票人知道有抗辩事由,除发票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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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权的行使要满足的条件是: 1、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不履行约定的义务; 2、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3、行使人是票据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以法定理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当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提出抗辩。债务人收到权利转让通知后,可以行使抗辩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票据抗辩权的行使条件1、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向持有人提出以下抗辩时,人民法院应支持(1)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不履行约定义务的;(2)以欺诈、盗窃、恐吓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知道有前列情况,因恶意取得票据的;(3)知道票据债务人和出票人和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取得票据的;(4)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5)其他依法不得票据权利的;(3)2、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第9条.第17条.第18条.第22条和第31条的规定,对持有人提出以下答辩的,人民法院应支持:(1)法定必要记录事项不足或不符合法定格式的;(2)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3)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有法律效力的;(4)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5)其他不得依法享有票据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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