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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是件大事,一不小心,就有可能被开发商欺骗,掉进坑里。所谓商品房欺诈,是指开发商利用信息不对称或者向买受人隐瞒与房屋有关的重要信息,导致...
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下列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房地产经营者应当退还已收购房款及支付利息,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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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契约(或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鉴于其装修合同中明确规定,装修合同为房地产买卖契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买卖契约共同成为认购房产的全部合同。因此,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对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装修及安装设备的费用,应一并列入房屋售价,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利息和损失赔偿,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故意隐瞒出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售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因此,如果是上述商品房欺诈,购房者不仅可以解除合同,还可以要求退还双倍的房价。如果不属于上述商品房欺诈,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但不能要求双倍房价。
遇到房屋买卖欺骗欺诈的情况,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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