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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职的当天结清所有的报酬和费用。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
企业可以尝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试用期内因为劳动者原因无法到岗工作的,视为试用期中止,待劳动者到岗后恢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试用期的权利义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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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法取决于员工的特定健康状况和劳动合同条款。以下是相应的解释:如果员工在医疗期过后仍然需要请假,雇主应首先告知员工准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果员工因健康原因无法复职,雇主可以考虑将其调任更适合的职位。如果经过调整后,员工仍然无法胜任,雇主可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双方可以商议后续措施。如果员工无法胜任原有或调整后的职务,雇主在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在试用期内,只有员工存在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你的单位以你“不适宜生产主管岗位”为由将你辞退,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辞退条件和程序的。不适宜工作岗位,只有在你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可将你辞退,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由公司方负担举证责任: (1)公司方有证据证明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你; (2)公司方根据录用条件对你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你未达到录用条件; (3)考核结果告知你,并通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就你所述情况,公司方属无理解雇,需要向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由于你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就按一年的标准发给你经济补偿金。
企业可以尝试在中约定,在试用期内因为劳动者原因无法到岗工作的,视为试用期中止,待劳动者到岗后恢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权利义务,在录用或转正条件中规定:试用期员工在岗时间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否则应视为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者试用期内因病导致工作较长时间无法正常开展的,视为员工身体条件不能达到岗位要求,不能胜任工作等。 1、《》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2、《关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 (1)劳动者应征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2)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 (3)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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