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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物租赁在先,抵押在后,抵押权不能对抗租赁权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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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买卖不破租赁,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这只是一般规则,还有例外的情形。如果租赁物租前已设立抵押权或被法院查封,由此产生的所有权变动,将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
可以拍卖。按揭贷款的车子银行对该汽车享有抵押权。抵押权是担保之王,并不会因为法院诉讼保全冻结而影响抵押权效力。拍卖所得的价款要先偿还银行的借款,剩余部分才能用来支付你的执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40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提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由此可知,已抵押的房产法院有权力进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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