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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为你说到是村里,我想该处应该是集体土地,那么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的,也就是村里的; 2、对你所说的“批”的概念不是很清楚,不知是承包还是别的概念,但村里没有批准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利,因此,你们所取得的应该不是集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可能是承包权,如果是承包,由你们享有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这是一种用益物权,与土地所有权不同,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权属状态;
依照法律规定,农村建房,在自己的宅基地上修建房屋,需要村委会同意,县镇级政府核准,问题就在于拥有宅基地使用权人,到村委会审批房子未获得批准,或是没有去审批,自己建起了房子。那么自建房是否会被国家承认,或者是属于应当强拆的房屋或不予补偿呢。我认为,一不能强拆,二依法应当予以补偿。 在自己的宅基地上修房,要经过村、镇两级政府核准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该规定,并不消灭财产权利。很多地方的权力人根据这个规定,就强拆,自己在宅地基上盖的房屋或者拆迁时不给予补偿,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村委会不得收回重新分地。第一可以向违法政府的上一级政府控告;第二可以向作出收回重新分地决定的政府的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对原发包方提起民事诉讼,要就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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