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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遇到强拆,可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向上级部门进行投诉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诉讼法...
1、村委会强拆村民房屋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就此事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村委会停止违法行政行为并进行赔偿。 2、《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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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无权强拆。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迁违法建筑、构筑物和设施;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经人民法院裁定,允许组织拆迁; (三)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除上述机关外,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房屋拆迁。
暴力强拆是违法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的相关规定……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拆迁补偿安置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保障居民的生活会平不降低。若对补偿标准不满意一定不要签任何补偿协议,面对强拆,一定要在保护好自己人身安全的前提下依法维权,千万不要不理智维权造成极端严重后果。建议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h师,依法维权,如有疑惑请致电咨询律师做进一步解答。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律师谈“中国式拆迁” 关于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石榴庄拆迁纠纷一事,《新财经》记者采访了中国拆迁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云涛。《新财经》:北京市50个挂账村的方案基本上都用的是“腾退”,这与“拆迁”有什么区别?赵云涛: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腾退方式,即以村委会为主体,依据村民自治章程,在村民代表民主决策、监督等基础上制订腾退方案。这是一种“少数服从多数”的村民自治。《新财经》:石榴庄的很多村民都以出租房屋为主要经济来源,拆迁之后将失去这部分收入,国家政策对此是否有相关规定?赵云涛:没有。但一般国家在征地时会给予考虑。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相应的,农村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转非劳动力在征地时被单位招用的,征地单位应当从征地补偿款中支付招用单位一次性就业补助费;转非劳动力自谋职业的,一次性就业补助费支付给本人。《新财经》:如果村委会不支持,村民是否可以自发选举村民代表?需要哪些程序?赵云涛:可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法律及相关法规没有对程序进行约束。只要选举真实就可以。《新财经》:村民是否有权拒绝腾退?赵云涛:按照北京相关法院的说法,村委会可以强制拆除。《新财经》:不光是这50个挂账村,只要有拆迁的地方就会有纠纷,中国的拆迁之战正在多处爆发。您认为处理这些问题较好的办法是什么?赵云涛: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加大中低价位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最低单价保障和最低总额保障,切实解决弱势群体的拆迁安置问题。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加强拆迁单位和拆迁人员管理。《新财经》:如何从根本上解决房屋拆迁及其引发的各种问题?《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哪些条款亟待完善?赵云涛:在法律和制度方面进行创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完全性,从根本上讲是国家意志在立法上的表现。它体现了国家对土地资源以及土地市场的垄断。但垄断是不宜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因此,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在法律上重新确立集体土地在各项权利上的内容,并赋予更完善的权利行使能力,在倡导国家在土地市场占主导地位的同时,将集体土地使用权纳入有形的土地市场。这些都有待于在法律规范、政策制度方面创新和完善。完善拆迁补偿政策,慎用或不用行政强拆。征收公民的房产,必须具备三个法定条件:首先,征收必须是出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主体必须是国家,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其中包括必须依法给予补偿和居住条件保障)。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而《条例》的相关规定,无一例外都违反了上述要求。其次,从征收主体来看,《条例》规定的拆迁补偿主体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我国《宪法》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均明确规定,征收、补偿的主体都是国家(具体由代表国家的政府机关来实施)。但是,《条例》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第三,从依据法律的条件和程序来看,《条例》的规定与上位法相抵触。与《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的部分规定也相抵触。按照法律的位阶原则,《条例》必须进行修改,或废止或撤销。以上内容由小编整理提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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