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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派遣内容派遣合同应当载明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二)合同期限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是一种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辅助或替代工作中实施。但在实际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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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适用的法律风险 目前,很多企业假借劳务派遣,将已在本单位工作多年的员工委托给劳务派遣单位,逃避企业责任,而这些所谓派遣员工实际还是从事原来的工作,只不过不是与元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实际上这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同样存在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而大多数企业的劳务派遣员工,从事的是主营业务的正常工作。关于什么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做出规定。就此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向劳动部做出答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需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作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反企业用工超过六个月的岗位需用企业正式员工。因而,企业在选择劳务派遣用工时,应慎重考虑其招聘职位的性质,并不是所有的工作都适合从外单位派遣劳务。在短期合同试用期短,长期合同有难以判断其是否适应用人单位工作情况下,可以考虑劳务派遣方式。这样在劳务派遣期,用人单位觉得合适可以签订长期的合同;如果不合适,可以退回派遣单位,由派遣单位自行安排。
一、工资支付不透明。由于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分属两家,出现部分劳务型企业及用人单位随意克扣工资,不按月发放工资、不按规定结付等情况,劳动者的权益受侵害后责任主体不明确。虽然法律是有相关规定禁止派遣与用工企业克扣派遣员工的工资,但是在现实的的过程中,这些情况还是会有出现,这种行业是严重影响到派遣员工的权益的。二、社会保险不参加。根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入职三十日之内为员工缴纳社保,但是有的用人单位利用劳务派遣用人形式,逃避社会保险义务,而劳务型公司又不为劳务人员办理参保手续,不缴纳社保费,或者是让劳务人员自己承担缴纳全部的费。这种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是要罚款的。第三、同等劳动不同报酬。劳务人员在用人单位往往成为另类,从事的是苦、脏、累、重的工作,工资不及正式员工高报,还不享受用人单位的奖金和福利等。虽然在法律实行劳务派遣同工同酬之后是有所改观,但是在现实派遣中不同工同酬的情况还是有存在,很难做到所有的派遣人员都同工同酬。第四、工作时间不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上班时间要按用工企业的上班时间工作这个是正常,但有的用工企业对劳务人员任意安排加班加点,工作时间大大超过国家规定。
(一)派遣内容派遣合同应当载明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二)合同期限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费用问题1、合同规定劳动派遣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报酬;2、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动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3、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4、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四)社会保险问题派遣单位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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