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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1、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目前,许多职业介绍机构开始从事劳务派遣服务,但有些经过政府许可的,有些是擅自开展的。需要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是一种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辅助或替代工作中实施。但在实际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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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其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相应责任,阻碍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有的用人单位把本单位职工分流到新组建的劳务派遣组织,再由派遣组织重新派遣到原单位的原岗位工作,而工资福利待遇却与原来的待遇相差甚远。 3、劳务派遣将被牵线的人员全部收归为劳务派遣组织的职工,实际上是为劳务派遣组织提供财源,达到其对被派遣人员长期收取管理费的目的。 4、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像有些有年复一年地在这家单位工作,显然不符“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那么,其按“劳务派遣”来用工显然是违法的,是彻头彻尾的“逃避”而非“规避”。而现在无论是国企、民企还是机关事业单位,都存在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现象,只能说明劳动法成了摆设。
签订劳务派遣协议,需要明确派遣的相关内容,以防止责任约定不清招致的风险。具体而言,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一、明确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 对于被派遣员工的基本信息应予以明确,同时,对于工作岗位的基本情况,在协议中也应具体说明。 二、明确劳务派遣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对此,企业作为用工单位应谨慎,规避劳务派遣用工期限带来的风险。 三、明确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三方关系,应在协议中明确被派遣员工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防止发生纠纷时责任不明的情况出现。
劳务派遣的法律问题:劳动合同的终止和终止;跨区域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就业比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和三方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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