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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挑战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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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lovety,你好。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也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您的公司在未对你们进行培训的前提下即与你们办理离职手续是不合法的。至于经济补偿,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只能看对你们造成的损失,在您提出证据后请求法院判决公司赔偿。 联系方式,请见我的个人主页。 2006年7月6日于北京
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议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保、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等。
1、公司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应当说明该岗位的胜任条件以及不能胜任的理由,不能随便调岗以及降薪。并且,即使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也应当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岗,仍然不能胜任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如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合法,应当提前30天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双倍经济补偿。3、工作服费用的承担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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