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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35条规定

2022-09-10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第十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二)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其按照规定执行;拒不执行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退回预收款,同时,责令其向消费者支付预收款的预收期2倍定期存款利息;拒不执行的,处预收款2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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