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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受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卫生、商检、物价、税务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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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因修理、更换、退货以及为解决争议误工的,经营者应当给予赔偿。赔偿标准参照省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本省职工平均日工资计算。
消费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引起的申诉,由有关行政部门受理:(一)因商品的质量、标准、计量问题引起的申诉,由技术监督、物价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其中因进口商品的质量问题引起的申诉,由商检机构受理;(二)因假冒他人商标和商品装潢,以及虚假广告宣传引起的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三)因商品或者服务的卫生问题引起的申诉,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四)因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问题引起的申诉,由物价管理部门受理;(五)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他问题引起的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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