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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料加工及修配业的经营者应当在给消费者的取货凭证上写明材料名称、数量、加工、修配费用以及消费者提出的规格、款式、质量等要求和取货日期。...
经营者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营者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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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欺诈行为:(一)雇佣他人或者合谋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二)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三)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减少数量或者销售失效、变质、污染的商品;(四)利用明码标价或其它手段进行欺骗性价格表示;(五)对所修理的商品,故意损坏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六)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七)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以虚假名称从事经营活动;(八)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未予标明;(九)伪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检机构证单或者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十)销售未经检验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十一)通过虚假广告活动,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十二)其他欺诈行为。
县(区)以上的消费者协会实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制度,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由地方财政、有关行政部门给予资助;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自愿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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