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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九条是怎样规定的?

2022-09-08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欺诈行为:(一)雇佣他人或者合谋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二)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三)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减少数量或者销售失效、变质、污染的商品;(四)利用明码标价或其它手段进行欺骗性价格表示;(五)对所修理的商品,故意损坏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六)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七)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以虚假名称从事经营活动;(八)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未予标明;(九)伪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检机构证单或者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十)销售未经检验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十一)通过虚假广告活动,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十二)其他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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