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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年薪、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报酬等。
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年休假、、婚丧假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本人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生育或者休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但不得扣减事假以外其他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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