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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工资支付的形式、项目、标准;(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保存工资支付表或者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清单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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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一)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二)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内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法定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及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工资支付监督检查的;(二)拒绝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工资支付相关资料、证明的;(三)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的或者隐匿、销毁工资支付相关资料、证明的。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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