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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法律对医疗期有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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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八条的意思,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所谓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停止工作,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一般为3个月至24个月,具体医疗期按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有几种标准: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本单位工作年限在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本单位工作年限在5年以下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20年以上24个月。在医疗期间,企业职工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职工未因工致残,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参照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认定为1~4级的,应当退休,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休手续,享受退休、退休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其中:(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同时,你们公司需支付补偿金。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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