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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怀孕员工能够主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2、但除符合过错性辞退情形的以外,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与怀孕员工解约,否则属于违法解约,要依法赔...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女职工劳动特殊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不得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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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劳动合同自员工提出辞职申请三十天后解除。这种情况下不属于上述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即使是劳动者辞职后发现确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怀孕的,除非征得公司同意,否则其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请基本是不会获得支持的。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女职工劳动特殊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不得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二:很明显,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辞退,当事人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给予经济赔偿金。相关法律依据如下:(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如果劳动者要求赔偿,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为: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工作不满六个月,按半年计算。(月工资指合同终止或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能将怀孕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必须按劳动法预照顾处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参照《劳动法》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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