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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垦的荒地有没有补偿要看您这边有没有和村委会签订相关的承包合同,承包的荒地被征收时有权依法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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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征收怎么补偿首先要看征收的是房屋还是土地。房屋征收与土地征收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1、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原则上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积和装修费补偿、搬迁费补助、过渡费;按照划地重建的,应该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本地修建原有规模房屋所需要的费用)、装修费和搬迁补助、过渡费;按照纯货币补偿的,应该给予附近城镇的商品房均价的补偿。 2、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土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土地的数量计算。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增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标准 据了解,《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3年5月1日正式施行。近年来,由于政府部门职责调整,《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出台,以及房屋征收一些具体情况的变化,使得《条例》需要做相应的修改。 2015年《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实施,其中规定征收住宅房屋的延期临时过渡补助费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超期补偿标准,均为标准的双倍。为与省条例规定保持一致,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作了相应修改。 其中,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规定交付补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将第三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规定交付补偿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对周转房的使用人,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标准支付补偿金。”
一、拆迁补偿 根据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23条规定 1)就地房屋补偿的:被拆迁套内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公滩面积+10平方米+公摊面积比例该住宅房屋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计算) 举例说明:比如说有一套房子,套内面积是50平方米,公摊5平方米,征收之后实物补偿,首先增加10平方米的改善面积,就是50+5+10=65平方米。这套就地改善的住房实际公摊面积是20%,也就是13平方米,你应得的房子就是65+13=78平方米。 2)实行货币的:按上述计算的应补偿面积×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 二、搬迁补助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 2)选择房屋补偿的,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约定的过渡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超出协议约定期限的,按每月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逐月计发。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房屋征收部门应在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腾房时一并支付上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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