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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补偿 根据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23条规定 1)就地房屋补偿的:被拆迁套内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公滩面积+10...
“前方建22层高楼(地下2层)东面盖30层左右的”该情况,应当根据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遮挡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或者遮挡建筑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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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补偿可以分为房屋补偿和货币补偿。 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按照被拆迁房屋面积进行补偿;补偿房屋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补偿房屋的销售价格支付房款。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面积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补偿金;实行异地房屋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与拆迁补偿金价款相当的房屋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金与异地补偿房屋价款存在差价的,双方应当互相结算差价款。 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补偿房屋的产权保持不变。
青岛拆迁赔偿标准调整了延期临时过渡补偿费标准,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规定交付补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此外增加了对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超期补偿标准规定。”
根据劳动法规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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