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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有用工行为即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不签订的,第八十二条规定了两款不同的法律责任:第一款...
劳动者在试用期不办手续直接走的,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因为劳动者的离职给其造成一定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赔偿的,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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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签订,是用人单位的责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劳动合同法》对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都有具体规定,你自己可以查看。你完全具备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厂方也无权扣押你的档案及资料(这需要处理问题后拿回)。(3)对于劳动行政部门(内设委员会),你不用担心老板收买。一般老板没那么大能量,都是喜欢吹牛吓唬打工仔而已。如果经过仲裁,对仲裁不服,还可以起诉。(4)你所说的工资条等等,都是证据。如果你对劳动仲裁机构有怀疑(被收买),可以复印,或者拿出部分物品(能够证明进厂开始劳动时间和离厂时间以及工资水平等关键事实即可,无须出示所有物品来证明,其余物品证据可以先保留起来备用)。如果委员会着手调查,进入工厂调查后也可以了解到基本真相。就我地劳动局看,据了解:解决在劳动局劳力科,内设“劳动仲裁委员会”(相当于法院法庭),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另设劳动监察大队(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监察)。一般经过仲裁可以解决问题。如果对仲裁不服,可以起诉。
可以采取下列方法来解除劳动合同: 1、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来解除; 3、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来解除; 4、具备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
《》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有用工行为即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不签订的,第八十二条规定了两款不同的法律责任: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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