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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第二次入职试用期有如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
劳动合同里没有试用期的规定也是可以的,法律并不强制要求一定要约定试用期,是否约定试用期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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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入职试用期,如果有更好的机会可以去面试和到另一家公司工作的,离职时,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就可以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辞职后再次入职应没有试用期。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关于员工第二次入职是这样的,在法律层面:“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管是否更换岗位都只能约定一次,所以A某再次入职时不能约定试用期的。有相关的案例可以百度看看。在公司层面:试用期可以节约一定成本,节约无需经济补偿。再次入职员工对于新岗位不熟悉,需要时间上手。所以公司当然原因约定试用期了,当然要承担其违法的风险。在员工层面:工作可能确实需要一定时间从陌生到熟练,也可能会理解公司希望得到岗位工作选择接受,当然仲裁肯定能赢只是费时费力(得不偿失)。个人觉得:公司既然重新录用员工并分配岗位,至少对员工还是比较认可的,同时其本人也熟悉公司情况,再次入职稳定性较高,比外面重新招聘要好很多。建议兼顾法律和公司的情况,不约定试用期时间,工资为试用期工资,根据工作情况及熟练度适时增长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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